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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緊急處置,由嚴重病人所在地主管機關為之。
地方主管機關於知悉嚴重病人之保護人不能即時予以緊急處置者,應即派員或委託機構或團體,對嚴重病人提供緊急處置。
前項緊急處置之結果應通知嚴重病人之保護人及其戶籍地主管機關。
嚴重病人經緊急處置後,其後續醫療、安置或社區追蹤保護等措施,應由戶籍地之主管機關為之。
但必要時,戶籍地主管機關得請求緊急處置之所在地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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