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嚴重病人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情況,保護人應予以緊急處置。嚴重病人之緊急處置,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緊急送醫:協助護送就醫,接受醫療處置。二、保護措施:協助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或轉介至適當機構、場所安置。三、其他適當之方式。前項緊急處置,應視嚴重病人需要,選擇對病人最有利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