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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延長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申請,應於原許可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前十四日為之。
前項申請,應檢附前條所定文件及前次強制住院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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