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置有前條人員及設施之下列機構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辦理各該項目之強制社區治療:一、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二、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精神復健機構。三、依法立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社區照顧、支持或相關權益促進團體。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有關文件:一、服務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個案管理制度、作業流程、服務項目與量能等。二、協同執行強制社區治療計畫之其他機構或團體名單、合作機制及合約書影本。三、報備支援之專科醫師核可文件影本。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