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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第二條之通報及前條之通知,得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為之;但以言詞告知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其他方式補正。
前項作業,應注意維護保護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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