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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嚴重病人無保護人時,醫療機構應於診斷或鑑定完成後,將其就醫及陪同人員之相關資料,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選定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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