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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小組作成之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決定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期間及內容。
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每月不得少於二小時。
前項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於實施期間,經評估已無實施必要時,得終止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決定時,無須徵詢加害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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