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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加害人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因加害人工作、服役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時,得視實際情形協調加害人實際住居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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