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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應依評估小組處遇建議,擬定適當之治療及輔導計畫,並按次填寫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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