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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法規之國外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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