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並提升其專業技能。前項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之資格、訓練、課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事項,必要時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