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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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