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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關懷訪視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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