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前項所稱牙體技術業務,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製作、修理或加工業務。牙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鑲牙生為執行鑲、補牙業務所需,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