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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展延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符合下列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一之最低基準:一、參加主管機關、大學醫學院、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
二、參加國內、外相關牙醫專科學術研討會。
三、擔任臨床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
四、發表醫學論著於醫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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