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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及口試為之,並得實施操作、實地考試。
但具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牙醫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公布相關實證醫學文獻,並建置題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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