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及口試為之,並得實施操作、實地考試。但具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牙醫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公布相關實證醫學文獻,並建置題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