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後辦理訓練;其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按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公告之訓練容量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