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政府應推行口腔疾病預防及保健工作,並推展下列有關口腔健康事項:一、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二、口腔預防醫學之推展。三、口腔健康教育之實施。四、口腔保健用品之監督與改進。五、口腔健康問題之研究。六、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調查、研究及防制政策。七、口腔健康與全身健康之相關性研究。八、其他與口腔健康促進有關之事項。口腔疾病之醫療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其醫療給付範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