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驗光所應有下列設施:一、驗光室:(一)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且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二)空間之直線距離至少五公尺;採鏡子反射法者,直線距離至少二點五公尺。(三)驗光必要設備:1.電腦驗光機或檢影鏡。2.角膜弧度儀或角膜地圖儀。3.鏡片試片組或綜合驗度儀。4.鏡片驗度儀。5.視力表。二、等候空間。三、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四、手部衛生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