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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驗光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驗光所應有下列設施:一、驗光室:(一)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且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二)空間之直線距離至少五公尺;採鏡子反射法者,直線距離至少二點五公尺。
(三)驗光必要設備:1.電腦驗光機或檢影鏡。
2.角膜弧度儀或角膜地圖儀。
3.鏡片試片組或綜合驗度儀。
4.鏡片驗度儀。
5.視力表。
二、等候空間。
三、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
四、手部衛生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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