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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驗光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驗光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
但第五條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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