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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
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三、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四、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
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三、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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