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聽力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聽力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聽力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業務項目。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之事項。非聽力所不得為聽力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