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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藥劑生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藥劑生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藥劑生申請執業執照及實施繼續教育,準用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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