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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藥劑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處罰;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執業執照。
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劑生證書,其兼領有藥師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師證書。
藥劑生之懲戒,適用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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