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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
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
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執業人數計入前項之執業人數。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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