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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正本送達移付懲戒之藥師公會、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之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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