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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但廢止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前項委員有第八條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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