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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被付懲戒藥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
前項規定之陳述意見,應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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