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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藥師懲戒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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