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其職責如下:一、為增進藥物療程之效益及生活品質,考量藥物使用情形及評估療效之藥事服務事項。二、於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局或依老人福利法所定之老人福利機構,執行藥品安全監視、給藥流程評估、用藥諮詢及藥物治療流程評估等相關藥事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