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儲備之監督職責如下:一、關於儲備數量、儲藏處所溫度、濕度、通風情形及防止日曬、雨水與鼠蟲害等設施之檢查及指導改良事項。二、關於各類藥品儲備方法之指導及定期抽查檢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