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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請領藥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非領有藥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藥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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