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對上級藥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各級藥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藥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