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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藥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於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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