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