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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董事候選人: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曾任董事長、董事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暫停行使職權或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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