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應作成會議紀錄。但會議過程不對外公開。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得請該醫療財團法人檢送三年內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必要時得邀請該法人相關人員、董事或被推薦之董事候選人,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