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醫療財團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選人: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該醫療財團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機關代表。三、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財務、醫務管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醫療財團法人原始主要捐助人。前項董事遴選小組之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