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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選任董事之任期,依該醫療財團法人章程規定,並自中央主管機關選任之日起算;其屬出缺未能補任者,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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