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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醫療財團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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