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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應互註日期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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