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