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所定轉診病歷摘要、病歷摘要,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二、主訴。三、病史。四、理學檢查、實驗室檢查、放射線檢查或超音波檢查之主要發現。五、診斷。六、治療經過,包括最近用藥或服用中之藥物與過去手術名稱及日期等。七、注意事項、出院後醫囑或建議事項。八、轉診病歷摘要並應載明轉診目的及建議轉診院所科別。醫院、診所開具前項轉診病歷摘要及病歷摘要時,應作成複製本併同病歷保存;收受轉診病歷摘要及病歷摘要時,應將其併同病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