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醫療財團法人之合併,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合併契約書。二、合併計畫書。三、合併前各醫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四、合併前各醫療財團法人之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五、合併前各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合併之會議紀錄。六、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七、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八、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財團法人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運資金。前項第七款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