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