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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資產區分為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並應作適當之分類。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負債區分為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並應作適當之分類。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醫療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其項目分類如下:一、資產:(一)流動資產。
(二)基金及投資。
(三)固定資產。
(四)無形資產。
(五)其他資產。
二、負債:(一)流動負債。
(二)長期負債。
(三)其他負債。
三、淨值:(一)永久受限淨值。
(二)暫時受限淨值。
(三)未受限淨值。
(四)淨值其他項目。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醫療社團法人資產負債表,其項目分類如下:一、資產:(一)流動資產。
(二)基金及投資。
(三)固定資產。
(四)無形資產。
(五)其他資產。
二、負債:(一)流動負債。
(二)長期負債。
(三)其他負債。
三、社員權益:(一)出資額。
(二)資本公積。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四)其他有關社員權益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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