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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一、淨值或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四、醫療服務規模之重大變動。
五、醫療服務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解除或終止。
十、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
醫療法人無前項各款所列之期後事項者,亦應註釋無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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