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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為使財務報告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應就下列事項加列註釋: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係依本準則、醫療法、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表所列金額,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表所列各科目,如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及負債應有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九、淨值或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一、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及變更用途。
十二、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三、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四、捐贈之對象、目的、金額、必要性及當年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額或比例,應報經核准之文號。
十五、重大災害損失。
十六、提撥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會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之金額與支用情形。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解除或終止。
二十、員工退休金之相關資訊。
二十一、設立或附設機構之財務資訊。
二十二、投資衍生性商品之相關資訊。
二十三、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四、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五、其他為避免使用人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醫療法人無前項第八款及第十三款事項者,亦應註釋無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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