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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醫療法人會計年度應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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