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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社員權益變動表,指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明列出資額、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社員權益其他調整項目等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前項所定保留盈餘,其科目分類、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期初餘額。
二、前期損益調整:指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及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之更正。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結餘等項目。
五、期末餘額。
前期損益調整、不列入當期損益而直接列於社員權益項下之未實現損益項目,如換算調整數等所生之所得稅費用及利益,應直接列入各該項目,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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